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日前表露原告英智人才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金瓜子科技發(fā)展(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結果,海運費,以金瓜子公司支付原告獵頭服務費68400元以及律師費損失1萬元等結案。
天眼查提供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9月,原告英智公司與瓜子二手車經(jīng)營主體金瓜子公司達成合作,為該其尋訪物流總監(jiān)侯選人,后成功與徐某取得聯(lián)系,確認候徐某在原告推薦之前并未與金瓜子公司有任何聯(lián)系,海運報價 國際快遞,徐某于2018年10月進職金瓜子公司(稅前月薪57000元)。原告要求金瓜子公司依據(jù)協(xié)議約定支付服務費時,金瓜子公司以徐某為其自行之前聯(lián)系的人選拒付。
資料顯示,英智公司推薦成功的高級候選人服務費為被錄用者第一年稅前年度收進20%,支付第一期50%千航國際服務費自候選人簽訂正式千航國際勞動合同至甲方處工作后,通過3個月的試用期后支付第二期50%服務費。
英智公司向法院要求判決金瓜子公司支付服務費13.68萬元,利息3203元,律師費1萬元等。
被告金瓜子公司辯稱英智公司提供候選人徐某信息之前,已向金瓜子公司投遞簡歷,屬于正在聯(lián)系職員,不應視為英智公司推薦的候選人,即使認定英智公司推薦成立,徐某在3個月保證期內(nèi)離職,英智公司亦應退還服務費。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以為,金瓜子公司雖主張徐廣系該公司之前已在聯(lián)系之人,但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原告發(fā)出書面通知,故認定徐某為英智公司推薦的候選人。固然徐某在保證期內(nèi)離職,但金瓜子公司拒付服務費違約在先。2019年12月10日一審判處金瓜子公司支付英智公司第一期服務費68400元,跨境鐵路 國際物流,律師費10000元,此外以684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4.35%的標準,支付英智公司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金瓜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728元由金瓜子公司負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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